山东荣成某银行与马绍尔群岛某公司等代位权纠纷案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6月07日

  【基本案情】

  原告山东荣成某银行诉被告马绍尔群岛某公司、第三人田某某、袁某某、荣成某渔业公司代位权纠纷一案,荣成某渔业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田某某系该公司唯一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田某某与袁某某系夫妻关系。荣成某渔业公司为田某某向山东荣成某银行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抵押财产为“鲁荣渔58912”船,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约定抵押权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财产的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附物、天然及法定孳息、抵押财产的代位物,以及因抵押财产损毁、灭失、拆迁、侵权或征收而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2017年,“鲁荣渔58912”船与马绍尔群岛某公司所属的巴哈马籍散货船“DANNY BOY”轮发生碰撞事故。碰撞后“鲁荣渔58912”船返回港口进行了修理。因田某某迟延还款,山东荣成某银行对田某某、袁某某、荣成某渔业公司提起船舶抵押合同之诉。2018年,法院根据山东荣成某银行的申请,依法拍卖了“鲁荣渔58912”船,所得价款6751616元,山东荣成某银行实际受偿4975751元。2019年5月27日,法院就上述船舶抵押合同之诉作出判决,判令田某某、袁某某连带偿还山东荣成某银行贷款本金7595814.94元及利息,山东荣成某银行对“鲁荣渔58912”船享有抵押权,并对该船拍卖变卖价款依法优先受偿。因荣成某渔业公司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山东荣成某银行对马绍尔群岛某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马绍尔群岛某公司承担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并将田某某、袁某某和荣成某渔业公司列为第三人。

  【裁判结果】

  青岛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田某某和袁某某在船舶抵押合同之诉中经生效判决确定为山东荣成某银行的债务人。山东荣成某银行仅对荣成某渔业公司所属的“鲁荣渔58912”船享有抵押权,荣成某渔业公司并非其债务人。故山东荣成某银行是否有权就船舶碰撞法律关系对马绍尔群岛某公司提起索赔,关键在于船舶抵押权的效力是否可以及于荣成某渔业公司因船舶碰撞事故而可能获得的赔偿金。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系担保物权物上代位性的法律规定。本案中,抵押合同中关于抵押权效力范围的约定也应系为了保证如果抵押船舶发生了毁损、灭失、拆迁、侵权或者征收等情形,抵押权人可以对该船的代位物仍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以使被担保的债权得以实现。反言之,如果抵押期间,抵押船舶虽然发生过受损事故,但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之时,抵押船舶的价值并未发生减少,抵押权人对该船的抵押权应限于船舶本身的价值。涉案碰撞事故导致“鲁荣渔58912”船舶受损,其价值的确因碰撞而减少,但该轮并非发生了全损。荣成某渔业公司在法院扣押该轮之前,已经对船舶完成了修理,且本案无证据显示扣船及拍卖当时,该船的价值因碰撞事故而减少。因此,山东荣成某银行的抵押权也没有因碰撞事故而受损,“鲁荣渔58912”船已经依法拍卖,山东荣成某银行也已就拍卖价款优先受偿,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在担保物权已经实现的情况下,担保物权消灭,山东荣成某银行无权再就该船因碰撞事故可能获得的赔偿金享有抵押权。虽然船舶拍卖价款清偿不足以清偿债务,但不足部分应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由债务人田某某和袁某某承担,即山东荣成某银行的债务人仍然是田某某与袁某某,而不是抵押人荣成某渔业公司,则被告马绍尔群岛某公司不是山东荣成某银行的次债务人,山东荣成某银行无权主张荣成某渔业公司因“鲁荣渔58912”船碰撞受损而可能获得的赔偿金。青岛海事法院作出民事裁定,驳回了山东荣成某银行的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涉及《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即《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担保物权物上代位性的典型案例。抵押权是以支配财产的交换价值为目的,属于一种价值权。因此,抵押物的形态或性质上发生变化时,只要仍能维持其交换价值,抵押权的效力也就及于抵押物的代位物。《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即《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均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该制度的设立目的在于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避免抵押财产在抵押期间因客观或第三方的原因发生了价值减损的情况下抵押权人的抵押权落空,因此赋予了抵押权人仍然可就抵押财产的代位物实现受偿权,但同时也应注意,如果抵押期间,抵押财产虽然发生过受损事故,但抵押人已通过修复等方式使抵押财产的价值恢复从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之时,抵押财产的价值并未发生减少,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应限于抵押物本身的价值,适用《物权法》或《民法典》关于物上代位性的规定时,应注意审查这一点,不应一概认定抵押权人仍然有权获得抵押财产的代位物价值。

  本案还明确了当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的救济途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将赔偿金用于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将赔偿金存入抵押权人的指定账户;此外,《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与《民法典》第四百零八条也均规定,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应的担保。但上述救济途径只可择一而行。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引导债权人、抵押权人等正确认知自己的权利与风险,进行风险预判,作出合理决策,提醒其注意并非在任何情况下其都有权就抵押财产的代位物主张受偿权利。

  山东荣成某银行与马绍尔群岛某公司等代位权纠纷案.pdf

  公 告

  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本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案例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案例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案例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案例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允许,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本案例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

  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定程序撤回在本网站公开的案例的,其余网站有义务免费及时撤回相应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