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鲁72民初846号庭审笔录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08月05日

法庭审理笔录

(第一次)

时间: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09:00

地点:青岛海事法院烟台法庭

案号:(2020)鲁72民初846号

案由: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

审判人员:审判长 秦涛、人民陪审员 王晓华、人民陪审员 王进利

书记员:安宁

审: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到庭情况。

原告:李文杰,男,197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成山大道中段421号。(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洪才(到庭)、宋星星(未到庭),山东泰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等详见授权委托书)

被告:何延松,男,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人和镇朱口村3区157号。(未到庭)

(宣读)当事人(或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

审:被告何延松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决定缺席审理。

审:经核对,原告方诉讼参加人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青岛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审普通程序有关规定,今天公开审理(2020)鲁72民初846号原告李文杰诉被告何延松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当事人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通知书已经发给了你们,对自己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否清楚?

原告:清楚。

审:本案由本院审判员秦涛、人民陪审员王晓华、人民陪审员王进利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评议,由审判员秦涛担任审判长,由本院书记员安宁担任法庭记录,对本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其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原告:(详见书面起诉状)。

审:本次开庭原告是否有补充或变更的诉讼请求?

原告:没有。

审:当事人对自己的陈述负有举证的责任,举证通知书已经发给了你们,对通知书的内容是否清楚?

原告:清楚。

审:现在进行举证,由原告说明证据名称、证据事项。

原告:证据一、借条7张及两张发货过磅单,用以证明2019年9月至11月被告向原告借款用以各项船舶费用共计495194元。

证据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将上述借款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被告。

审:由原告向法庭出示相应证据原件以供核对。

(原告向法庭出示证据2019年9月21日借条原件一张、2019年9月22日借条原件2张、2019年10月17日借条原件一张、2019年9月26日借条原件一张、2019年10月30日借条原件一张、2019年11月26日借条原件一张、发货过磅单原件2张、原告银行流水一宗。)

审:原告,对相应借条上都将今“收”到改为今“借”到进行说明。

原告:签订借条当时是用的收条来打借条,所以把收条的“收”改成“借”。

审:借条的相应款项在相应银行流水明细中并未完全反映,请进行合理解释。

原告:2019年10月30日45600元没有体现,其他款项都有体现。45600元的借条是原告通过邵建礼转帐给被告,由被告出具借条。

审:你方与邵建礼是什么关系?

原告:朋友关系,原告委托他向被告进行支付。

审:相应借条并没有记载相应还款期限,双方是否针对于还款期限进行相应约定?

原告:借款是在2019年发生的,被告当时借款原因都是短期的紧急用款所以没有约定明确的还款期限。

审:诉讼请求中诉请相应利息损失,说明利息损失计算起止时间及计算标准。

原告:自起诉之日即2020年3月25日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在原、被告借款当时没有约定。

审:法庭调查阶段,原告方是否还有其它问题向本庭陈述?

原告:目前联系不上被告,之前打电话被告还接,但起诉后就联系不上了。

审:现在法庭调查结束,进行法庭辩论。

原告:原、被告之间的借款事实清楚,被告所出具的借条以及原告的银行交易明细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495194元的借款关系,被告将该借款用于其经营的渔船鲁文渔53295、鲁文渔53296号渔船。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上述借款及利息。

审:是否还有其他辩论意见?

原告:没有。

审:现在法庭辩论结束,由原告做最后陈述。

原告: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审:现在休庭15分钟,由本合议庭对该案件进行合议。稍后进行宣判。

(休庭)

审:现在继续开庭。原告李文杰诉被告何延松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合议庭进行评议。现在当庭宣告判决内容如下:

(全体起立)

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6、20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判决被告何延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文杰偿还船舶营运借款495194元,及上述款项自2020年7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驳回原告李文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是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原告对于判决内容是否听清楚?

原告:清楚。

审:具体内容以书面判决书为准。现在闭庭,各方当事人核对笔录无误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