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鲁72民初1350法庭审理笔录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06月23日

  法庭审理笔录

  (第一次)

  时间:2019年12月17日09时30分至10时45分

  地点:青岛海事法院中法庭

  案号:(2019)鲁72民初1350号

  案由:海洋开发利用纠纷

  审判人员:审判长王宁、人民陪审员张方生、人民陪审员董伟

  书记员:郑童方

  审:青岛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审普通程序有关规定,今天公开审理(2019)鲁72民初1350号原告上海仁威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北京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郜岢、王志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宣布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到庭情况。

  原告:上海仁威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新绿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毛贵仁,该公司董事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小丰,江西惟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详见授权委托书。)(到庭)

  被告1:北京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解放东路486号。

  负责人:陶伟。(未到庭)

  被告2:北京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新绿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胡素芝,该公司经理。(未到庭)

  被告3:郜岢,男,197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昌市西湖区湛家巷59号201室。身份证号:360103197505260317。(未到庭)

  被告4:王志勇,男,195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昌市东湖区右营街148号。身份证号:360102195609063312。(未到庭)

  审:被告北京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北京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郜岢、王志勇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宣读)当事人(或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

  审:经核对,双方诉讼参加人身份均符合法律规定,且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无异议,上述出庭人员可以参加本案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通知书已经发给了你们,对自己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否清楚?

  原告:清楚。

  审:本案由本院审判员王宁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方生、人民陪审员董伟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评议,由本院书记员郑童方担任法庭记录,对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原告:(详见起诉状)。

  审:原告有无追加或变更的诉讼请求?

  原告:没有。

  审:当事人对自己的陈述、抗辩负有举证的责任,举证通知书已经发给了你们,对通知书的内容是否清楚?

  原告:清楚。

  审:现在进行举证,由原告说明证据名称、证明事项。

  原告:证据一,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证明事项:证明原告公司基本信息。

  证据二,北京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北京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信息。证明事项:证明被告北京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北京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体资格。

  证据三,被告王志勇、郜岢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事项:证明被告王志勇、郜岢的体资格。

  证据四,《国防【511-1】工程填海项目合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汇款凭证、北京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收款凭证。证明事项:证明原告与被告江西分公司签订合同后,原告向被告江西分公司支付了100万元保证金的事实。

  证据五,《北京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文件》。证明事项:证明丁磊(身份证号:371102198006092575)系北京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员工,其与原告签订合同并收取保证金系职务行为的事实。

  证据六,承诺担保书。证明事项:证明国防【511-1】工程如果出现异常,不能履行合同条款甚至无结果的其壹佰万元的合同保证金由中介人王志勇、郜岢负责归还给上海仁威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事实。

  审:原告请向法庭出示证据原件。

  (向法庭出示证据4、6的原件)

  审:向原告退还上述证据的原件,下面有几个问题向原告询问下,造成工程一直未启动的原因是什么?

  原告:包括原告也不清楚什么原因,原告猜测可能没有这个工程。

  审:能再具体说一下吗?

  原告: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有一个老乡,原来是在南昌做事的。那么老乡的名字叫夏仔祥。他认识被告3、被告4。被告三和被告四与夏仔祥说山东黄岛有一个填海工程。工程资金为什么没有启动,我们也不清楚。

  审:你在诉状中的描述,你说因为被告一的原因。是因为什么原因?

  原告:这是被告1,到底有无工程,我们都不清楚。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当时过来到黄岛,王志勇、丁磊以及江西分公司法人秦爱国带着看了一下,随便指了一块地,然后他们就在黄岛呆了三天。然后签了一个这样的合同。签了合同以后就交了一百万保证金。

  审:原告认为涉案合同的效力是有效、还是无效还是不成立。

  原告:我们认为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因为经过双方签字确认并盖有公章。

  审:原告要求被告来返还合同的保证金。你们是基于违约责任来要求,还是基于合同解除来要求。

  原告:们是基于工程一直未开工,导致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我们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保证金。

  审:原告有没有向被告一主张过解除合同?

  原告:我们曾经通过打电话等方式向他主张过,但现在我们因为是打电话无法向法庭提供打电话的证据。

  审:你能说一下当时电话是在谁跟谁之间,在什么时候?打过这个电话吗?

  原告:据原告法定代表人的陈述,在这个合同签订后,保证金打过去以后,多次与秦爱国这是当时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丁磊,进行了多次联系,咨询其工程进展情况。据原告法定代表人的陈述,被告1法人秦爱国以及丁磊他们当时一直在叫原告法定代表人等一下。等一下马上会开工的,但是等到现在都没开工。

  审:解除合同的通知有发出过吗?

  原告:我们没有通过书面的形式,向他们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我们只是在打电话当中告知过他们,我们要解除合同。就叫他们退保证金,之后他们就联系不上了。

  审:就是电话告知解除时间是在什么时候?通话人是谁跟谁?

  原告:时间应该是在16年。就是合同签订一年以后,当时的通话人是毛贵仁与秦爱国、丁磊、被告3、被告4都通过电话。

  审:原告起诉被告二的原因是什么?

  原告:因为被告二是总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

  审:你有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二是被告一的总公司。

  原告:在全国企业信息网上北京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有江西分公司。

  审:原告如何证明主张的被告3和被告4,就是在承诺担保书上签字的人。

  原告:当时是在原告法定代表人在场情况下签署的承诺担保书。并且被告3、4签完后向原告法人提交了他们的身份证复印件。

  审:你们提交的被告三和被告四的身份证,复印件是如何取得的?

  原告:是被告3、4签完承诺担保书后提交给原告法定代表人的。

  审:原告提交的承诺担保书,从内容上来看,并不是一份独立的文件,而且刚才我在核实原件的时候,从形式上也能看出来。这个文件并不是单独的一份。当时这个是与哪一些文件在一起的。

  原告:当时他还有一份暂收条。被告要求原告法定代表人缴纳一百万保证金的时候,原告的法定代表人由于不认识他们,不放心。所以就要求被告三被告四,对这一百万保证金进行担保。如果以后工程不能开工,或者开工以后拿不回来,就应当由他们进行返还。同时被告三、被告四同意了原告法定代表人的要求,但是他要求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要先给10万块钱给他们(被告3、4),当时原告的法定代表人确实也支付了10万元给他们。被告3、4向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出具了暂收条。

  原告:提交暂收条的复印件。

  (出示了暂收条的原件)

  审:向原告退还暂收条原件。从内容上来看,第三行有一个我方,这个我方是指谁?

  原告:这个我方是指原告。

  审:倒数第三行,有一个双方,双方是指谁?双方签字后生效。

  原告:这应该是指王志勇和郜岢。

  审:第七行,还有一个甲乙双方。甲乙双方是指谁?

  原告:合同中的甲方是指北京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乙方是指上海仁威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审:从时间线上来看,你们是9月28日先签了合同。而且合同中已经有一百万保证金的约定。按照你的陈述在10月6日的时候,就一百万保证金的支付问题,与被告三和被告四又进行了商谈,最后又在10月8日的时候,实际上支付了保证金,原告对事件发生的整个过程。有没有要说明或者是解释的?

  原告:因为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与被告3、被告4以及被告1开始是不认识的。由老乡夏仔祥先介绍认识的,根本就不熟。所以在签订合同以后,被告一要求他交保证金的时候,原告觉得不放心,没有人担保就不放心。所以之后他就和被告三、被告四进行商量。由被告三、被告四进行担保。如果被告3被告4不担保的话,他不可能将一百万保证金汇入被告一的账户,就是被告一委托授权的丁磊的账户。只因为他们同意担保以后,我们才把一百万汇出去的。

  审:原告就本案事实有没有要补充的?

  原告:我们现在要求变更诉讼请求。。

  审:原告向法庭提交书面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本案的审理先进行到这。现在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