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执343、372终本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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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9年07月23日 | ||
青岛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72执343号 申请执行人: 刘学波,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羊口镇杨庄村,公民身份号码:370723196808132318。 被执行人:杨生雷,男,198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羊口镇杨庄村南楼区3号楼中单元101室,公民身份号码:370783198103032317。 被执行人:朱列证,男,198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田柳镇朱家村183号,公民身份号码:37078319820308251X。 申请执行人因与被执行人船舶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2018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8年5月2日,本院作出(2018)鲁72执34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5月3日到山东省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总队第四支队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民事判决书,5月29日,寿光市渔政监督管理站给我院出具“鲁寿渔65619”自2014年至今未办理年审手续的证明。此渔船未按时年审,需在办理变更手续时,必须朱列证现场恢复证书有效,朱列证至今下落不明,已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程序要件和实体要件,(2017)鲁民终1610号民事判决书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于文斌 审 判 员 韩 军 审 判 员 刘浩斌 法 官 助 理 王春浩 书 记 员 闫效德 青岛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72执3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刘建超,男,1986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斥山街道办事处吴家村252号,公民身份号码:371082198606137112。 被执行人:姜华建,男, 1985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港湾街道办事处桃树园村,公民身份号码:371082198508296718.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72民初173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刘建超与被执行人姜华建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4月26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姜华建应偿付申请执行人刘建超280000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3120元、保全费9170、执行费3082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并作出(2018)鲁72执372号执行裁定书现场向被执行人送达,被执行人姜华建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有误,本院于2018年5月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进行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到荣成市车辆管理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一台,车牌号码:鲁KNC678,但未查找到车辆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荣成市凤凰小区164号楼205的房产已被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查封,无法处置。本院于制作本裁定前三个月内2019年2月22日再次进行网络查控,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程序要件和实体要件,(2016)鲁72民初1737号民事判决书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于文斌 审 判 员韩 军 审 判 员 刘浩斌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王春浩 书 记 员 闫效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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