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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海事法院的管辖区域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7月04日

  大连海事法院管辖区域范围东自鸭绿江口的延伸海域和鸭绿江水域,西至辽宁省与河北省交界处的山海关海域,包括渤海一部分和黄海一部分海域,海岸线2920公里,岛屿500多个。管辖区域内海运主要港口包括大连港、大窑湾港、大连新港、营口港、鲅鱼圈港、丹东大东港、锦州港、葫芦岛港等;渔业港口280个,包括大连湾渔港、鲅鱼圈渔港、羊头洼渔港、大长山渔港、浪头渔港等。上诉案件由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大连海事法院先后设立葫芦岛、鲅鱼圈、东港、长海法庭,负责审理所辖区域的海事、海商一审案件。

  天津海事法院管辖南自河北省与山东省交界处,北至河北省与辽宁省交界处的沿海港口及其海域、海上岛屿的海事、海商案件,以及连接点在北京的共同海损纠纷案件、海上保险纠纷案、海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案件。上诉案件由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天津海事法院在秦皇岛设立有派出法庭。

  青岛海事法院的管辖区域为:南自山东省与江苏省的交界处,北至山东省与河北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其中包括黄海一部分、渤海一部分、海上岛屿和岚山、石臼所、青岛、威海、烟台、蓬莱、龙口、羊口等山东省沿海所有港口。上诉案件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青岛海事法院在烟台、威海、日照、石岛等地设立四个派出法庭。

  上海海事法院主要管辖上海、江苏沿海海域和长江浏河口以下水域范围内的海事侵权、海商合同、海事请求保全、海事执行及其他海事海商纠纷案件。上诉案件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上海海事法院在江苏省连云港市设立有派出法庭。

  武汉海事法院管辖西自重庆兰家沱,东至江苏浏河口的长江干线水域,包括沿岸19个主要港口的海事、海商案件。上诉案件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武汉海事法院先后在万县、南京、南通、常熟分别设立了派出法庭。

  宁波海事法院管辖浙江全省所属港口和水域(包括所辖岛屿、所属港口和通海的内河水域)内发生的海事海商方面的一审案件,上诉案件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宁波海事法院先后在温州,舟山,台州设立派出法庭。

  厦门海事法院管辖南自福建省与广东省交界处,北至福建省与浙江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其中包括东海南部、台湾省、海上岛屿和福建省所属港口发生的一审海事、海商案件。上诉案件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厦门海事法院先后在福州、福安设立派出法庭。

  广州海事法院管辖广东省沿海海域、与海相通的内河水域、港口及其岸带以及南海部分海域的海事、海商案件。上诉案件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广州海事法院先后设立深圳、湛江、汕头、江门派出法庭。

  海口海事法院管辖海南省所属港口和水域以及西沙、中沙、南沙、黄岩岛等岛屿及其水域内发生的一审海事、海商案件。上诉案件由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北海海事法院管辖广西壮族自治区所属北海、防城、钦州等沿海港口,贵港、梧州、柳州、桂林、南宁等内河港口及北部湾海域及其岛屿,云南省澜沧江至湄公河等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的海事、海商案件。上诉案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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