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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保障自贸区建设,青岛海事法院两案例获评典型!

2024年10月09日
作者: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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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山东高院召开服务保障自贸区建设新闻发布会,省法院副院长吕涛发布了中英双语《山东法院服务保障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白皮书(2019-2024年)》,省法院民四庭庭长张传毅发布了涉山东自贸试验区典型案例,青岛海事法院两案例(案例二、案例八)入选。

  会上,吕涛、张传毅和民四庭副庭长康靖分别回答了记者提问。省法院新闻发言人郑红军主持新闻发布会。

  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新时代推进改革开放的重要战略举措。自我省自贸区设立以来,全省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把服务保障自贸区建设作为重中之重,全面对接、回应自贸区对司法工作的需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持续优化保障机制,全面提升涉自贸区案件审判质效,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作出了积极贡献。

  今年是我省自贸区设立5周年。值此之际,省法院编写了《山东法院服务保障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白皮书》,现公开发布。白皮书以工作实践和实地调研为基础,通过大量数字、图表、实例,全面展现全省法院服务保障自贸区建设基本情况,旨在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审判工作经验,并采用中英文双语形式,最大程度地方便社会各界了解自贸区司法保障情况,共同为我省自贸区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全省法院服务保障自贸区建设的总体情况一是坚持制度先行,构建服务保障工作体系。近年来,省法院发挥制度“先行”优势,先后制定了《关于依法服务和保障自贸区建设的意见》《关于保障上合示范区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推动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对司法保障全省自贸区建设提出了总体要求和战略谋划。济南、青岛、烟台三地法院以及青岛海事法院,结合本片区建设方案和功能定位,分别制定了具体措施,出台了配套实施办法。全省三级法院强化统筹协调,谋划精准服务,实行上下联动,构建了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自贸区司法保障工作体系。二是优化审判布局,健全专业化审判机制。在我省自贸区规划期间,省法院就为青岛自贸片区所在地黄岛区人民法院申请获批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针对济南片区跨区划设立的特点,为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申请获批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集中管辖济南高新、历下、历城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2021年10月,青岛中院在青岛自贸片区设立巡回审判庭。2023年2月,青岛中院获批设立国际商事法庭。同期,青岛海事法院自贸片区审判区正式揭牌成立,这是全国海事法院首个自贸片区审判区,旨在发挥海事司法的独特优势,服务自贸区海洋经济集成改革。2024年8月,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自贸区人民法庭获批设立,专业化审判迈出新的一步。经过持续努力,已实现对涉自贸区案件的相对集中管辖和专业化审理。三是实施精品战略,提升审判质量和效率。自2019年8月以来,全省法院共受理涉自贸区民商事案件65583件,审结60661件,涉及五大洲30多个国家和地区。全省法院坚持推行精品审判,不断总结审判经验,形成了海上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办理意见等统一裁判规则。大力推动专业化审判,打造办案新模式,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建立了由“专业法官、专家陪审、专家咨询”组成的“三专合一”的审判模式,专门审理涉自贸区案件。青岛海事法院打造的“互联网+”船舶扣押拍卖管理平台,提高了涉案船舶处置效率,降低了处置费用,该做法入选我省自贸区第三批制度创新成果“最佳实践案例”,获评法治日报2022年“智慧法院创新案例”。四是强化务实协作,形成服务保障合力。全省法院持续深化府院联动机制建设,加强与商务部门、自贸区管委会等单位的沟通联系,做好自贸区内纠纷预防、矛盾调处、风险防范等工作,推动形成自贸区建设工作大协同格局。青岛中院、黄岛区人民法院与青岛自贸片区管委会建立了走访调研、信息共享机制。青岛海事法院与青岛自贸片区管委会、山东海事局等单位,签署“创新提升、法智护航”共建协议,合力破解海事司法服务自贸区营商环境难题。青岛海事法院与青岛自贸片区管委会合作设立了“海员司法救助资金池”,采用资金先行垫付、债权转让等方式,及时解决外籍海员遣返等问题。五是完善多元解纷,实现纠纷解决便利化。全省法院依法支持仲裁机构、行业调解组织的创新发展,积极构建符合自贸区纠纷特点的多元解纷机制。省法院会同省司法厅先后印发了建立诉讼与仲裁衔接机制的指导意见和工作措施,支持自贸区打造高水平国际商事调解组织和一流仲裁机构。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联合公证机构,首创“诉前调解+赋强公证”金融纠纷化解新模式,该做法入选我省自贸区第三批制度创新成果,在全省复制推广。青岛中院与青岛仲裁委建立“法仲联动”服务保障自贸区建设工作机制。烟台开发区人民法院为自贸区国际仲裁院设立常驻办公场所,配备辅助人员协助开展工作,已有90多起纠纷转入仲裁程序裁决。六是加大调研宣传,扩大自贸区审判影响力。全省法院先后开展了外商投资法实施情况、全省自贸区建设相关法律问题等专题调研,形成调研报告或规范性意见。针对自贸区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多次向国资委、金融机构等单位,提出司法建议,得到了积极回应。持续加大对涉自贸区审判工作的宣传力度,省法院围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主题,多次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涉自贸区典型案例、企业经营法律风险提示。青岛海事法院联合青岛自贸片区管委会连续两年举办海事司法创新大会,推动11项海洋合作项目成功落地。七是突出涉外特色,提升自贸区审判国际公信力。全省法院坚持把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贯穿于司法工作的全过程、各环节,确保中外当事人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省法院、青岛中院先后与山东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等高校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建立司法实务研究平台,设立外国法查明中心、外语法律文件翻译中心等,强化自贸区涉外法治建设问题研究。认真做好司法协助工作,建立归口管理和集中办理工作机制,规范办理程序,提高涉外送达效率。组建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领军人才库和储备人才库,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为自贸区涉外法治建设提供人才支撑。八是延伸司法服务,提升服务保障工作实效。全省法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坚持以案释法,为自贸区企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青岛中院坚持开展“法律进自贸区”“司法助力营商环境优化,护航自贸区企业发展”等主题调研活动,受到企业普遍欢迎。烟台开发区人民法院建立员额法官联系企业制度,会同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为自贸区企业进行“法律体检”26次,出具“法律体检报告”12份。青岛海事法院编纂出版《海事司法文库•合规指引与风险防治》系列丛书,收录合规提示和裁判要旨一千余条,为制度型开放试验区建设提供鲜活司法文献参考。

  下一步,全省法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扛牢“走在前、挑大梁”的使命担当,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坚持公正与效率相统一,积极回应自贸区建设中市场主体的司法关切和需求,更好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全面提升自贸区审判的质量、效率和效果,推动自贸区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为我省实施自贸区提升战略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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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法院服务保障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白皮书》

  

  

  问题一: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依法约定管辖等司法审判制度。自贸区作为制度型开放示范区,涉外案件的管辖意义重大,请问全省法院在积极行使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答:涉外案件管辖既是国家司法主权的体现,也事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随着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持续推进,境外当事人主动选择我国法院管辖的案件日益增多,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涉外编适时扩展了我国法院管辖涉外纠纷类型。为做好我省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工作,重点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加强对涉外新法,特别是对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涉外编的司法适用,贯彻落实“其他适当联系”原则,对法律列举的六种连接点以外,与我国存在其他适当的、必要的、合理联系的案件,积极行使管辖权,以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我国的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二是提升涉外民商事专业化审判水平。青岛国际商事法庭获批设立之后,相对集中管辖涉外民商事案件,青岛海事法院成立青岛自贸片区审判区,提升了专业化审判水平,有利于更多当事人选择我省法院管辖。三是对没有连接点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申请积极行使司法管辖权。例如利比里亚某公司与印度尼西亚某公司船舶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均与我国无关,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为新加坡仲裁。青岛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裁定扣押船舶,当事人主动放弃仲裁,选择青岛海事法院一并解决纠纷,案件调解成功,提升了我省涉外审判的国际影响力和吸引力,成为我省打造涉外纠纷解决“优选地”的成功范例。问题二:涉外案件的审理周期长是影响审判质效的重要因素,全省法院如何应对这一问题,采取了什么措施?答:审理周期长是一直以来困扰涉外审判的难题。导致审理周期长的主要原因包括:送达周期长、域外取证难、域外法查明难等。为此,全省法院多措并举,努力破解周期长的难题。一是严格控制审限,对于不涉及域外送达、域外取证、域外法查明等情况的涉外案件,参照国内普通民商事案件,严格内部审限管理,严控延长审限条件,提高审判效率。二是丰富送达措施,充分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在法律许可范围内,探索行之有效的涉外送达方式,提高电子送达的适用率。三是简化域外取证程序,经最高法院批准,由省法院直接向海牙取证公约缔约国提出取证请求,减少程序环节;建立集中办理工作机制,由各法院确定一名专办员办理司法协助业务,提高工作效率。四是搭建域外法查明中心。全省多个法院分别与山东大学、山东财经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等高校合作设立域外法查明中心,提供域外法查明服务,解决域外法查明问题。下一步,全省法院将坚持问题导向,借助信息化手段,不断缩短涉外案件的审理周期,提升审判质量和效率。问题三:在过去五年中,全省法院在服务保障自贸区建设方面有很多创新和探索,下一步,全省法院司法服务保障自贸区建设的工作重点有哪些?

  答:下一步,省法院在妥善审理好涉自贸区案件的同时,重点抓好以下五方面工作:一是进一步完善服务保障措施,结合自贸区发展建设阶段和区内企业新需求、新变化,在总结办案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找准人民法院工作与自贸区建设的结合点和着力点,探索建立更广领域、更高层次的自贸区司法保障机制。二是进一步完善自贸区多元解纷机制,通过建设功能完备、形式多样的合作平台,细化保障措施,优化调解、诉讼、仲裁衔接工作机制,支持打造高水平国际商事调解组织和一流仲裁机构。三是进一步加强与商务部门、自贸区管委会等单位的合作,通过建立联席会议等沟通联络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在服务自贸区建设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形成工作合力。四是进一步加大以案释法力度,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裁判指引作用,及时发布涉自贸区典型案例,提出司法建议和风险提示,积极营造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五是进一步加强专业化审判队伍建设,按照国际化、专业化要求,优化人才结构,加强业务培训,大力培养适应自贸区建设需要的专业审判人才,助力我省自贸区更高水平、更高质量发展。

  涉自贸区典型案例目录

  案例一:青岛某国际物流公司诉香港某公司、臧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二:上海某航运经纪公司诉深圳某进出口公司、青岛某物流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案例三:申请人瑞士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

  案例四:香港某控股公司诉山东某科技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案例五:潍坊某木业公司诉烟台某建设公司、烟台某门窗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案例六:青岛某食品公司与法国某奶制品合作社名誉权纠纷案

  案例七:济南某置业公司诉郑州某商贸公司等追收未缴出资纠纷案

  案例八:青岛某国际贸易公司诉青岛某冷链物流公司、青岛某运营管理公司港口货物仓储合同纠纷案

  案例九:中国银行烟台某支行诉王某甲、王某乙、姜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十:日本某株式会社诉山东某钢业公司、江苏某金属制品公司、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二

  上海某航运经纪公司诉深圳某进出口公司

  青岛某物流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青岛某物流公司作为订舱代理,委托承运人香港某运输公司从青岛前湾港出运一批货物,提单托运人为深圳某进出口公司,货物运抵柬埔寨西哈努克港后,无人提取货物。2020年6月,香港某运输公司将涉案债权转让给上海某航运经纪公司。上海某航运经纪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深圳某进出口公司、青岛某物流公司支付集装箱超期使用费29400美元及利息,返还集装箱或赔偿损失9010美元及利息。

  【裁判结果】

  青岛海事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提单记载的托运人为深圳某进出口公司,但其称从未委托青岛某物流公司代办订舱出运手续。青岛某物流公司也称,其受案外人的委托代为订舱。涉案提单托运人系按照青岛某物流公司的指示记载。综合各方证据,不能认定深圳某进出口公司为提单项下的托运人。因青岛某物流公司不能证明其系深圳某进出口公司的受托人,其订舱行为对深圳某进出口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青岛某物流公司确系向香港某运输公司发出订舱委托的要约人,根据海商法关于契约托运人的定义,青岛某物流公司为订舱委托的本人,应承担提单项下契约托运人责任,向上海某航运经纪公司赔偿因无人提货在目的港产生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损失。

  青岛海事法院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货物出运港为位于青岛自贸片区的前湾港,目的港为柬埔寨西哈努克港,柬埔寨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节点国家,本案是一起具有涉外因素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山东自贸区作为国家实施“一带一路”建设的枢纽节点和重要支撑,区内企业在承接和参与“一带一路”相关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青岛某物流公司基于信任,在未能核实真正发货人身份的情况下,直接代为向承运人订舱出运。因货物无人提取产生目的港费用被承运人索赔时,青岛某物流公司才发现自己并未获得提单中载明的托运人的授权。本案准确识别了提单项下托运人的身份,合理划分了当事人在类似情况下的责任界限和风险负担,对于规范青岛自贸片区外贸企业、货运代理企业、航运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升防范风险的能力,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合议庭成员:

  王爱玲 姜 云(人民陪审员) 武玉华(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郑童方

  案例八

  青岛某国际贸易公司诉青岛某冷链物流公司、青岛某运营管理公司港口货物仓储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青岛某国际贸易公司自加拿大进口冻原条多春鱼,委托案外人青岛某货代公司办理进口货物的货运代理业务。青岛某货代公司与青岛某运营管理公司签订《仓储合同》,货物在运输至保税区仓库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及货物外包装消杀过程中,出现严重缓化现象。青岛某运营管理公司系青岛某冷链物流公司全资子公司。青岛某国际贸易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青岛某冷链物流公司、青岛某运营管理公司承担货物损失131万余元及利息。

  【裁判结果】

  青岛海事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条的规定,青岛某国际贸易公司作为青岛某货代公司的委托人,有权行使受托人青岛某货代公司《仓储合同》项下对青岛某运营管理公司的权利。综合考虑货损发生原因,青岛某运营管理公司作为仓储方,在货物出库时未安装托盘,导致货物长时间处于非冷藏状态,应承担70%的责任;青岛某国际贸易公司未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应承担30%的责任。青岛某冷链物流公司作为青岛某运营管理公司的唯一股东,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应对青岛某运营管理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青岛某运营管理公司、青岛某冷链物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仓储合同的标的物一般为大宗货物,一旦发生纠纷,合同当事人将面临巨额赔偿风险。因仓储合同涉及货物的验收、储存、提取等环节,权利义务关系比较复杂,货损的责任认定也较为困难。本案根据查明事实及鉴定报告结论,在全面分析原因的基础上,公平认定过错程度,合理划分货方和仓储方的责任,不仅彰显了维护公平正义的司法属性,树立了海事司法的公信力,也有利于引导自贸区外贸企业、货运代理企业、仓储企业有序开展经营活动,对规范贸易操作流程、助力自贸区企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一审审判员:李 华(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法官助理:孟政宪 书记员:任卫

  二审合议庭成员:姚 锋 赵 童 刘福贵

  法官助理:李建伟 书记员:朱姝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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