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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乐法院发布“做会”“会头”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典型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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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3月15日 | ||
近期,长乐民间“标会”(也称“民间互助会”“做会”)类型的非法集资案件呈高发态势。因参与“标会”导致利益受损的,除了社会普通民众,还有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学校教师等,甚至还波及到海外长乐侨胞群体。 此类非法集资案件的案发,主要是由于发起者即“会头”卷款跑路、资金链断裂或者其他参会者即“会脚”标款不还、蓄意诈骗等原因导致民间标会“倒会”。 需要指出的是,“做会”全靠会员信用维持,缺乏明确法律地位,不受法律保护。一旦“倒会”,不仅“会头”要承担刑事责任,会员的钱款也难以追回。 现在,长乐法院发布近期审结的多起“做会”导致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典型案例。 犯案延绵十余年,涉案标的超千万元 2008年9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金在长乐区江田镇吸收周边乡镇不特定人员成立15班民间互助会,后期因故无力经营倒会后逃匿,造成其中29名参会会员经济损失共计15651420元。后被告人王某金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审理,被告人王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同时追缴犯罪所得。 会员超500人,涉案标的近四千万元 2014年3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林某仙先后在长乐区潭头镇一带组织了4班民间互助会,四班互助会分别了吸收了182名、144名、106名、167名会员。至倒会时四班民间互助会全部会员已标会款(含会首款)总金额为人民币39702760元,四班会全部未标会员已加会款(含会首款)总金额为人民币5502830元,其中报案的54名参会会员损失共计3938960元。经审理,被告人林某仙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同时追缴犯罪所得。 做会四年即倒会,会员超400人 2016年9月至2020年9月,被告人王某莲先后在长乐区航城街道一带组织5班民间互助会,五班互助会分别吸收了89名、77名、87名、115名、90名会员。至倒会时,5班民间互助会全部会员已标(含会首款)总金额为人民币19137660元,5班会全部未标会员已加会款(含会首款)总金额为人民币4152950元。经审理,被告人王某莲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同时追缴犯罪所得。 法官说法 民间“标会”看似收益率高,但涉众性强、风险极大。“会头”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规定,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或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即达到入罪标准,应依法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更是加大了惩处力度,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最高刑由有期徒刑十年提高到十五年。 对于普通会员而言,虽然法院一般会判令作为“会头”的被告人将犯罪所得返还受害人,但不少涉案“会头”在“倒会”前就因投资失败等原因导致资金链断裂,抑或在东窗事发前就采取了财产转移以规避执行等措施,导致案件执行环节困难重重,甚至是难有财产可执行,会员直接面临血本无归而无处救济的资金损失风险。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无论会头还是其他会员,都应树立科学理财观念和法律红线意识,自觉抵制高利诱惑,维护社会金融正常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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