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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主动维权意识增强!山东高院通报妇女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司法保护工作情况

2022年06月27日
作者:信息调研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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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妇女是人类文明的开创者、社会进步的推动者,未成年人是中华民族的未来和希望。近年来,山东法院扎实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不断加大对妇女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力度,依法严惩各类侵害妇女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用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的司法裁判,为妇女和未成年人依法维权构筑起坚固防线。今天,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山东法院妇女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司法保护工作情况及妇女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近年来,全省法院涉妇女和未成年人案件数量总体稳定。从刑事方面看,全省法院2017年受理严重侵害妇女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1656件,2018年受理1886件,2019年受理2250件,2020年受理1970件,2021年受理2666件,总体呈上升态势。从民事方面看,2017年受理涉妇女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的一审民事案件141832件,占当年一审民事案件收案总数的20%;2018年受理149170件,2019年受理141571件,2020年受理135857件,2021年受理143265件,占当年一审民事案件收案总数的14%,总体稳中有降。

  案件类型多元化。从案件类型上看,刑事案件:主要为侵害妇女和未成年人人身权益方面的犯罪,包括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拐骗儿童罪等。随着经济发展、网络时代到来,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电信诈骗犯罪等新型犯罪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民事案件:主要是婚姻家庭纠纷,包括离婚纠纷、继承纠纷、抚养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等。随着家庭结构、婚姻观念的变化,新案由不断出现,如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亲子关系纠纷、赠与合同纠纷、探望权纠纷等。

  当事人主动维权意识增强。越来越多的妇女和未成年人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选择主动报案、寻求司法保护。在涉及当事人隐私的性侵犯罪、拐卖妇女犯罪中,受害人主动报案的比例也在不断提高。离婚案件中,更多的女性在对共有财产提出合理分割诉求的同时,更加注重对自身人身权利的保护,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数量也在增长。据统计,2017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审查案件557件,对符合条件的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及时向当地政府、派出所、妇联、村居等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多部门联动,协同保护家暴受害方。

  案件审理难度加大。由于妇女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案件大多包含人身、财产、情感等多重因素,牵涉各自父母、子女等众多家庭成员和亲属,矛盾交织复杂,部分当事人对立情绪较重,处理不当容易引发极端事件。同时,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家庭财富数量增加,财产类型日趋多样化,在房产、车辆、存款等传统财产的基础上,增加了公司股权、债券、股票、基金、保险、理财等多种类型,涉及评估、鉴定、审计等一系列工作,导致案件审理难度加大。

  针对全省法院受理的涉妇女和未成年人案件特点,全省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妇女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持续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依法保护妇女和未成年人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融入社会综合治理,构建妇女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多元保护机制。延伸审判职能,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妇女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原告蔡某诉被告马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基本案情

  蔡某与马某于2011年6月16日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马某某由父亲马某抚养。马某某跟随父亲生活期间,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马某多次动手殴打马某某。马某某向蔡某电话求助,表示不愿意再跟父亲继续生活。蔡某遂接走女儿并诉至法院,请求将女儿抚养权判归蔡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蔡某、马某离婚后,婚生女马某某随父亲生活,但马某性格急躁,教育方式简单粗暴,忽略了未成年人的心理需求,对马某某健康成长产生不利影响。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马某某本人的意愿,判决变更抚养关系,马某某改由原告蔡某抚养。

  典型意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抚养关系是否变更,应当以是否能够切实保护其身心健康为前提,尊重未成年人的意见,从未成年人的健康权、受教育权等诸多方面来综合判断,如存在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情形的,应依法予以变更。

  案例二、某区妇联申请撤销王某监护人资格案

  基本案情

  薛某与其丈夫离婚后,直接抚养婚生女薛某某。后薛某与王某结婚,薛某某与二人共同生活。2019年至2020年,王某对薛某某实施强奸、猥亵等侵害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2021年4月,某区妇联向法院起诉,申请撤销王某为薛某某的监护人资格。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王某与薛某结婚后,二人共同抚养薛某某,王某系薛某某的监护人。王某的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了薛某某的身心健康,法院最终判决撤销王某为薛某某的监护人资格。

  典型意义

  撤销监护人资格是国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未成年人因年龄尚幼,分辨能力不足,其健康成长及自身权利的维护依赖于监护人。对于不履行监护职责、实施虐待、伤害或其他侵害行为的监护人,再让其担任监护人将严重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及其他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人民法院可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

  案例三、原告胡某诉被告李某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8年,被告李某伙同其他5人在学生宿舍内无故殴打原告胡某,经法医鉴定胡某伤情构成轻微伤。胡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李某等6人及其监护人共同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等人殴打胡某致其轻微伤,李某等人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胡某人身损害,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判决赔偿胡某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6139元。

  典型意义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侵权责任。李某等6人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应由其监护人对造成胡某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对其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和心理健康辅导,加强安全教育、法治教育,防范校园欺凌事件发生,保障未成年人人身和财产安全。

  案例四、原告杨某、聂某某诉被告聂某抚养费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与被告聂某同居期间生育一女聂某某,后二人自行解除同居关系。2018年,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调解协议,聂某某由杨某抚养,聂某支付抚养费。2019年,因聂某某患有支气管炎等疾病,双方又达成协议,约定由聂某支付医疗费1000元。2020年11月,聂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聂某支付2019年之后的医疗费用27669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尚未独立生活的子女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实际生活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并由父母双方共同承担。本案中,聂某某因体弱多病,杨某与聂某原协议确定的抚养费数额已明显不足以维持聂某某医疗费用,因此判决聂某支付给原告杨某、聂某某17710元。

  典型意义

  由于孩子成长和教育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当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的抚养费数额难以与经济社会发展及人民生活消费水平相适应,或因子女患病、上学等无法满足实际需要的情况下,未成年子女有权起诉非直接抚养的一方适当增加抚养费。

  案例五、指导涉案人员子女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薛某某与藏某某于2008年结婚,2010年育有一女小兰。2019年二人因感情问题发生争执,薛某某将藏某某杀害,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薛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法官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了解到案发时小兰仅9岁,在母亲被害、父亲被羁押后,只能跟随爷爷、奶奶生活,而两位老人都是退休职工,且患有疾病,生活比较困难。考虑到小兰的实际生活条件,法官与老人多次沟通,指导老人为孩子申请了民政部门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每月领取1706元生活补贴,享受医疗救助并参照孤儿被纳入教育资助范围。

  典型意义

  根据《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目前全省标准是每人每月1706元)、医疗康复保障、教育资助救助、落实监护责任、优化关爱服务五大保障。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应主动全面了解涉案儿童、涉案人员子女情况,对于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条件的,指导落实救助政策,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案例六、原告梁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梁某与其丈夫李某于2006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二人自2007年起长期分居。李某自2011年起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子,后因犯重婚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梁某起诉请求判决离婚,并要求李某支付过错损害赔偿金2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感情是夫妻关系存续的基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梁某与李某自2007年分居生活,双方均同意离婚,应当准予二人离婚。婚姻存续期间,李某与他人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子,对梁某造成心理和精神伤害,梁某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结合双方分居时间、李某与他人同居及生育子女情况、双方身体健康状况及收入情况,酌定李某支付赔偿金80000元。

  典型意义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生活构成重婚罪,无过错方在提出离婚诉讼的同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过错程度、收入水平等作出裁判,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

  案例七、原告郑小甲诉被告郑某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徐某某系智力三级残疾人,与丈夫郑某甲育有二子郑小甲和徐小甲,郑某甲之兄郑某乙育有一子郑小乙,郑小甲、徐小甲、郑小乙均为未成年人。郑某甲、郑某乙先后去世。郑某乙作为户代表承包了16.8亩土地,郑某甲及其已故父亲、徐某某、郑小甲、徐小甲、郑小乙为共同承包人。后该土地被郑某丙租赁耕种。2021年6月租赁到期后,郑某丙拒不返还土地,一直占用耕种。徐某某及三名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同意推举郑小甲作为家庭土地承包户代表,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要求郑某丙返还土地并支付占有期间的土地使用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系三名未成年人和一名智力障碍残疾人,均系弱势群体,土地是其赖以生存的基本保障。为保障其土地承包权益,郑某丙应将案涉土地交付给郑小甲等人。法院结合当地农耕轮作模式及耕种节气,判决郑某丙于指定日期前收取作物、清除地上附着物,将土地返还给郑小甲等人,并支付占有使用费2520元。

  典型意义

  案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为残疾妇女及未成年人,人民法院以保障妇女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原则,同时兼顾本案实际情况,结合当地农时耕种节气,判令郑某丙返还涉案土地。法院判决后,郑某丙及时履行了判决义务,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切实维护了妇女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八、高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基本案情

  高某与吕某系夫妻关系,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吕某将高某打伤。高某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高某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

  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典型的针对家庭暴力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家庭暴力不仅侵害受害人的人格权,破坏和睦的家庭关系,更影响社会安定祥和。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应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并联合公安机关、居(村)民委员会协助执行。

  案例九、原告刘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与被告董某于2020年登记结婚,同年生育一子,后刘某因感情不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婚生子由刘某直接抚养,董某支付抚养费,同时请求判令董某支付经济帮助金2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离婚,经法院主持调解仍无法和好,故对刘某要求离婚的主张予以支持。因双方婚生子未满一岁,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角度,孩子随母亲刘某生活为宜,由董某支付抚养费。结合刘某负担义务较多,且目前没有工作的实际情况,综合双方的经济水平及抚养子女的正常开销,法院除判决离婚、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事宜外,酌定董某向刘某支付经济帮助金10000元。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补偿金额一般应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女方在家务劳动中的具体付出情况、男方的经济水平和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案例十、原告陈某诉被告公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系汪某之妻。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汪某与被告公某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2018年至2020年间,汪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公某及其亲属34万余元。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公某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本案中,汪某未经其妻子陈某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公某,侵犯了陈某的财产权益,有违夫妻忠诚义务及公序良俗,遂判决公某返还赠与款项。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擅自赠与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的第三人,违背夫妻忠诚义务,侵犯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该单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依法应当返还。(文章来源: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站)

当事人主动维权意识增强!山东高院通报妇女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司法保护工作情况

2022年06月27日
作者:信息调研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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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妇女是人类文明的开创者、社会进步的推动者,未成年人是中华民族的未来和希望。近年来,山东法院扎实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不断加大对妇女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力度,依法严惩各类侵害妇女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用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的司法裁判,为妇女和未成年人依法维权构筑起坚固防线。今天,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山东法院妇女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司法保护工作情况及妇女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近年来,全省法院涉妇女和未成年人案件数量总体稳定。从刑事方面看,全省法院2017年受理严重侵害妇女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1656件,2018年受理1886件,2019年受理2250件,2020年受理1970件,2021年受理2666件,总体呈上升态势。从民事方面看,2017年受理涉妇女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的一审民事案件141832件,占当年一审民事案件收案总数的20%;2018年受理149170件,2019年受理141571件,2020年受理135857件,2021年受理143265件,占当年一审民事案件收案总数的14%,总体稳中有降。

  案件类型多元化。从案件类型上看,刑事案件:主要为侵害妇女和未成年人人身权益方面的犯罪,包括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拐骗儿童罪等。随着经济发展、网络时代到来,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电信诈骗犯罪等新型犯罪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民事案件:主要是婚姻家庭纠纷,包括离婚纠纷、继承纠纷、抚养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等。随着家庭结构、婚姻观念的变化,新案由不断出现,如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亲子关系纠纷、赠与合同纠纷、探望权纠纷等。

  当事人主动维权意识增强。越来越多的妇女和未成年人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选择主动报案、寻求司法保护。在涉及当事人隐私的性侵犯罪、拐卖妇女犯罪中,受害人主动报案的比例也在不断提高。离婚案件中,更多的女性在对共有财产提出合理分割诉求的同时,更加注重对自身人身权利的保护,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数量也在增长。据统计,2017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审查案件557件,对符合条件的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及时向当地政府、派出所、妇联、村居等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多部门联动,协同保护家暴受害方。

  案件审理难度加大。由于妇女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案件大多包含人身、财产、情感等多重因素,牵涉各自父母、子女等众多家庭成员和亲属,矛盾交织复杂,部分当事人对立情绪较重,处理不当容易引发极端事件。同时,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家庭财富数量增加,财产类型日趋多样化,在房产、车辆、存款等传统财产的基础上,增加了公司股权、债券、股票、基金、保险、理财等多种类型,涉及评估、鉴定、审计等一系列工作,导致案件审理难度加大。

  针对全省法院受理的涉妇女和未成年人案件特点,全省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妇女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持续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依法保护妇女和未成年人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融入社会综合治理,构建妇女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多元保护机制。延伸审判职能,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妇女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原告蔡某诉被告马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基本案情

  蔡某与马某于2011年6月16日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马某某由父亲马某抚养。马某某跟随父亲生活期间,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马某多次动手殴打马某某。马某某向蔡某电话求助,表示不愿意再跟父亲继续生活。蔡某遂接走女儿并诉至法院,请求将女儿抚养权判归蔡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蔡某、马某离婚后,婚生女马某某随父亲生活,但马某性格急躁,教育方式简单粗暴,忽略了未成年人的心理需求,对马某某健康成长产生不利影响。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马某某本人的意愿,判决变更抚养关系,马某某改由原告蔡某抚养。

  典型意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抚养关系是否变更,应当以是否能够切实保护其身心健康为前提,尊重未成年人的意见,从未成年人的健康权、受教育权等诸多方面来综合判断,如存在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情形的,应依法予以变更。

  案例二、某区妇联申请撤销王某监护人资格案

  基本案情

  薛某与其丈夫离婚后,直接抚养婚生女薛某某。后薛某与王某结婚,薛某某与二人共同生活。2019年至2020年,王某对薛某某实施强奸、猥亵等侵害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2021年4月,某区妇联向法院起诉,申请撤销王某为薛某某的监护人资格。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王某与薛某结婚后,二人共同抚养薛某某,王某系薛某某的监护人。王某的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了薛某某的身心健康,法院最终判决撤销王某为薛某某的监护人资格。

  典型意义

  撤销监护人资格是国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未成年人因年龄尚幼,分辨能力不足,其健康成长及自身权利的维护依赖于监护人。对于不履行监护职责、实施虐待、伤害或其他侵害行为的监护人,再让其担任监护人将严重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及其他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人民法院可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

  案例三、原告胡某诉被告李某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8年,被告李某伙同其他5人在学生宿舍内无故殴打原告胡某,经法医鉴定胡某伤情构成轻微伤。胡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李某等6人及其监护人共同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等人殴打胡某致其轻微伤,李某等人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胡某人身损害,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判决赔偿胡某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6139元。

  典型意义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侵权责任。李某等6人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应由其监护人对造成胡某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对其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和心理健康辅导,加强安全教育、法治教育,防范校园欺凌事件发生,保障未成年人人身和财产安全。

  案例四、原告杨某、聂某某诉被告聂某抚养费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与被告聂某同居期间生育一女聂某某,后二人自行解除同居关系。2018年,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调解协议,聂某某由杨某抚养,聂某支付抚养费。2019年,因聂某某患有支气管炎等疾病,双方又达成协议,约定由聂某支付医疗费1000元。2020年11月,聂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聂某支付2019年之后的医疗费用27669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尚未独立生活的子女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实际生活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并由父母双方共同承担。本案中,聂某某因体弱多病,杨某与聂某原协议确定的抚养费数额已明显不足以维持聂某某医疗费用,因此判决聂某支付给原告杨某、聂某某17710元。

  典型意义

  由于孩子成长和教育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当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的抚养费数额难以与经济社会发展及人民生活消费水平相适应,或因子女患病、上学等无法满足实际需要的情况下,未成年子女有权起诉非直接抚养的一方适当增加抚养费。

  案例五、指导涉案人员子女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薛某某与藏某某于2008年结婚,2010年育有一女小兰。2019年二人因感情问题发生争执,薛某某将藏某某杀害,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薛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法官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了解到案发时小兰仅9岁,在母亲被害、父亲被羁押后,只能跟随爷爷、奶奶生活,而两位老人都是退休职工,且患有疾病,生活比较困难。考虑到小兰的实际生活条件,法官与老人多次沟通,指导老人为孩子申请了民政部门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每月领取1706元生活补贴,享受医疗救助并参照孤儿被纳入教育资助范围。

  典型意义

  根据《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目前全省标准是每人每月1706元)、医疗康复保障、教育资助救助、落实监护责任、优化关爱服务五大保障。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应主动全面了解涉案儿童、涉案人员子女情况,对于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条件的,指导落实救助政策,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案例六、原告梁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梁某与其丈夫李某于2006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二人自2007年起长期分居。李某自2011年起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子,后因犯重婚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梁某起诉请求判决离婚,并要求李某支付过错损害赔偿金2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感情是夫妻关系存续的基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梁某与李某自2007年分居生活,双方均同意离婚,应当准予二人离婚。婚姻存续期间,李某与他人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子,对梁某造成心理和精神伤害,梁某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结合双方分居时间、李某与他人同居及生育子女情况、双方身体健康状况及收入情况,酌定李某支付赔偿金80000元。

  典型意义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生活构成重婚罪,无过错方在提出离婚诉讼的同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过错程度、收入水平等作出裁判,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

  案例七、原告郑小甲诉被告郑某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徐某某系智力三级残疾人,与丈夫郑某甲育有二子郑小甲和徐小甲,郑某甲之兄郑某乙育有一子郑小乙,郑小甲、徐小甲、郑小乙均为未成年人。郑某甲、郑某乙先后去世。郑某乙作为户代表承包了16.8亩土地,郑某甲及其已故父亲、徐某某、郑小甲、徐小甲、郑小乙为共同承包人。后该土地被郑某丙租赁耕种。2021年6月租赁到期后,郑某丙拒不返还土地,一直占用耕种。徐某某及三名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同意推举郑小甲作为家庭土地承包户代表,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要求郑某丙返还土地并支付占有期间的土地使用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系三名未成年人和一名智力障碍残疾人,均系弱势群体,土地是其赖以生存的基本保障。为保障其土地承包权益,郑某丙应将案涉土地交付给郑小甲等人。法院结合当地农耕轮作模式及耕种节气,判决郑某丙于指定日期前收取作物、清除地上附着物,将土地返还给郑小甲等人,并支付占有使用费2520元。

  典型意义

  案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为残疾妇女及未成年人,人民法院以保障妇女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原则,同时兼顾本案实际情况,结合当地农时耕种节气,判令郑某丙返还涉案土地。法院判决后,郑某丙及时履行了判决义务,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切实维护了妇女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八、高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基本案情

  高某与吕某系夫妻关系,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吕某将高某打伤。高某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高某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

  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典型的针对家庭暴力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家庭暴力不仅侵害受害人的人格权,破坏和睦的家庭关系,更影响社会安定祥和。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应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并联合公安机关、居(村)民委员会协助执行。

  案例九、原告刘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与被告董某于2020年登记结婚,同年生育一子,后刘某因感情不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婚生子由刘某直接抚养,董某支付抚养费,同时请求判令董某支付经济帮助金2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离婚,经法院主持调解仍无法和好,故对刘某要求离婚的主张予以支持。因双方婚生子未满一岁,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角度,孩子随母亲刘某生活为宜,由董某支付抚养费。结合刘某负担义务较多,且目前没有工作的实际情况,综合双方的经济水平及抚养子女的正常开销,法院除判决离婚、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事宜外,酌定董某向刘某支付经济帮助金10000元。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补偿金额一般应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女方在家务劳动中的具体付出情况、男方的经济水平和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案例十、原告陈某诉被告公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系汪某之妻。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汪某与被告公某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2018年至2020年间,汪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公某及其亲属34万余元。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公某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本案中,汪某未经其妻子陈某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公某,侵犯了陈某的财产权益,有违夫妻忠诚义务及公序良俗,遂判决公某返还赠与款项。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擅自赠与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的第三人,违背夫妻忠诚义务,侵犯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该单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依法应当返还。(文章来源: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