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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设特邀调解员驻庭调解制度扎实推进诉讼矛盾化解工作

来源:   发布时间: 2019年09月30日

创设特邀调解员驻庭调解制度  

扎实推进诉讼矛盾化解工作

济南市市中区法院

社会矛盾化解,是中央政法委确定的三项重点工作之一,也是人民法院必须担负的职责。了更好地化解诉讼矛盾,我院除认真履行审判职责,确保公正、高效地审理每一起案件外,还自去年2008年起,辖区司法行政机关的配合下,从驻地居(村)委会、妇联、企业及司法所等单位选聘一部分具有丰富社会工作经验的同志作为特邀调解员,部分审判业务庭室,协助法官对进入诉讼程序案件进行调解,由此实现了法官调解和特邀调解员的“调调对接”,增加了调解工作的合力院特邀调解员平均每年参与调解民商事案件6000余件,约有15%左右的案件经特邀调解员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或主动撤回起诉,大量矛盾纠纷得到有效化解。在制度推进的过程中,院及时总结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从准入条件、工作流程、培训考核等环节对特邀调解员辅助调解制度进行完善和细化,使该项制度能够作为一项长效机制,在法院工作中保持持久的生命力。

    一、人员选聘群众化院所聘用的特邀调解员,是对于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中,对于各方当事人均同意接受特邀调解员调解时,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对案件进行调解工作的人员。为了凸显特邀调解员较之法官调解所具有的特定优势,有效克服诉讼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对抗情绪,增强当事人对调解过程和调解结果的认可程度,在对上述人员选聘过程中,特别强调人员身份的群众性和所处社会阶层的广泛性。目前在该院担任特邀调解工作的十余名调解员分别来自于辖区的居(村)委会、妇联、企业工会以及司法所等单位,年龄从40至60岁不等。这些同志长期在基层工作,了解社情民意,并且具有丰富的社会阅历,具备一定的调解经验和调解技能,便于在工作中与当事人进行有效沟通,增加调解的亲和力和说服力,促成调解结果的最终达成,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在强调调解员身份群众性的同时,鉴于法院调解工作的特殊性,确保法院调解始终在合法、公正的前提下顺利开展,对特邀调解员的准入条件还做出了其他规定,如必须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较高的政策水平,了解掌握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此外还必须保证一定的工作时间,可以长期驻庭,配合法院和法官开展工作等。此外,对已被选聘的特邀调解员,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同样适用回避原则,具体情形参照有关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执行。

    二、职责履行规范化。为确保特邀调解员调解活动的合法、有效,院对特邀调解员的职责范围和履职程序做出明确规定,以进一步规范特邀调解员的调解活动。一是严格限定特邀调解员的职责范围。目前特邀调解员参与调解案件的范围仅限于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且在进行调解时,需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对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涉及侵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的案件,进行公告送达的案件以及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等案件不纳入特邀调解员工作范围。对此外的其他案件,案件承办人根据具体情况,认为可以交由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的,可以由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二是明确特邀调解员的履职程序。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时,调解意见原则上由当事人商定。特邀调解员在案情需要主动提出调解意见时,调解意见应当先行得到法官的同意。书记员对调解过程制作笔录后,经主审法官审核确认后,除由主审法官、书记员、当事人签名确认外,作为调解过程主持和参与的特邀调解员也应在调解笔录上签名,该笔录作为案卷材料存入案件卷宗。在案件不能达成调解时,特邀调解员应及时书面向案件承办人告知不能调解的情况,由承办人及时安排开庭。法官和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结合特邀调解员对案件先期调解工作的提示与报告,继续对案件进行调解,并可在必要时邀请特邀调解员到场协助。由此实现了特邀调解员调解和法官调解两种调解方式的调调对接三是对诉讼调解活动之外的职责作出规定,包括配合法院开展巡回审判,利用特定身份优势和工作条件进行法制宣传,对法院工作以及法官在诉讼活动中的言行举止、工作作风、态度和遵守廉政纪律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等等。

    三、管理考核特殊化。对特邀调解员实行聘任制。聘任之初由院对其颁发聘书,配发证件。聘期届满后证件一律收回。特邀调解员在聘用期间享受一定数额的补助。在聘期届满后通过考核的特邀调解员,可连聘连任。对特邀调解员的日常管理和使用由其所驻业务庭室负责。其在日常工作中接受所在业务庭庭长的领导,并应严格遵守在考勤、请销假方面的规章制度。对特邀调解员的工作进行绩效考核,每季度考评一次。考评项目涉及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和遵守审判纪律、保守审判秘密、维护司法形象等方面。对表现优异,调解、撤诉结案数超过全部特邀调解员完成此类案件平均数的,给予一定形式和数额的奖励,对于调解技能优异、工作成绩突出的特邀调解员,可由所驻业务庭室提请单独奖励。对特邀调解员的行为和交际加强监督和约束。为杜绝特邀调解员在从事调解工作的过程中,利用特殊身份或夹带个人意愿,进行违法违纪活动,该院及时出台了六个不得规定,即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压制、打击报复纠纷当事人,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不得吃请收礼,不得泄露审判秘密。对违反规定的特邀调解员,将视情况采取扣发补助、暂停资格直至解除聘用等处理措施。

四、业务培训专业化。院规定,对所聘的特邀调解员,必须经过包括法律基础知识、审判工作基本规则、审判职业道德和审判纪律等方面的系统培训方能参加审判活动。对特邀调解员的培训侧重于专业化和实用性,特别注重强化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熟悉和理解程度,着重提高他们对证据的识别能力、对事实的认定以及组织调解的能力。对特邀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形式多样,除每季度单独组织一次对特邀调解员的专门培训外,特邀调解员还可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参加本院和上级法院组织对法官的相关业务培训。此外,院还通过邀请特邀调解员参与案件庭审旁听、定期组织特邀调解员进行经验交流、为特邀调解员配发专业书籍等方式,加强对特邀调解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下一步,我院将进一步完善特邀调解员驻庭调解工作机制,使这一机制成为我院化解诉讼矛盾,实现当事人定纷止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利器”。同时,我们也将按照中院关于建立预防化解涉诉矛盾纠纷一体化工作机制的要求,进一步加大探索,拓宽视野,认真研究通过驻村法官、建立人民调解员工作室等方式,进一步加强诉讼矛盾的预防和化解工作,为全市的和谐稳定作出自己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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