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案款安全,维护当时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规定,现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天。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案款发放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本院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佐证,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将按执行案款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执行案号:(2025)鲁0191执1177号
申请执行人:高新开发区孙村超鑫机械加工厂
被执行人:济南天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
收款人:王超
发放金额:陆万陆仟玖佰贰拾叁元玖角陆分(¥66923.96元)
发放理由:申请执行人系个体工商户,因公户长期不用已注销,故将案款发放至经营者个人账户。
承办法官:王 卉
联系电话:0531-88687163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