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案执行 | 温情司法化矛盾 为民解忧获锦旗

2023年09月18日
作者: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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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是太感谢了,没有张法官的认真负责,我也不可能这么快拿到赔偿款......”9月15日,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当事人亲属向案件承办法官张晓娟赠送了一面写有“怀爱民之心 办利民之事”的锦旗,感谢其公正办案,妥善调解,一心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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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2年10月23日19时许,被告刘某某驾驶小型轿车,与原告于某某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被告刘某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经宁津县交警部门认定,原告于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刘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于某某受伤后,先后在宁津县中医院、宁津县人民医院及山东大学齐鲁医院德州医院住院救治,产生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系列损失。因赔偿事宜未果,于某某将刘某某及某保险公司诉至宁津法院。

情理出发 体现温情

       收案后,就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的个人承担部分,因被告刘某某收入有限,认为自身无力偿还,在法官与其联系时,刘某某避而不见。在调解员的帮助下,张晓娟法官最终联系上了刘某某。考虑到刘某某的经济状况,张晓娟法官多次组织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就赔偿内容、赔偿方式进行协调。经过细致的讲解分析和客观的解释说明,双方当事人互相作出让步,并就赔偿款项达成了分期履行协议。

       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经法官调解,原告于某某与某保险公司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在张晓娟看来,虽然原告于某某已年过六旬,但考虑到其尚有患精神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儿子需要扶养,且原告在受伤前具备一定劳动能力和收入来源,父母的扶养义务并非因父母年龄增长而消失,故对原告于某某主张的误工费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予支持。

       最终,被告刘某某及某保险公司同意赔偿原告于某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215672.42元。目前部分款项已按照法院司法文书依法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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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的顺利结案,是宁津法院法官尽心尽责、用心办案、真情为民的缩影。锦旗不仅表达了群众对法官的感激,更是对宁津法院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肯定。宁津法院将不断强化为民服务意识,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持续为民办实事,捍卫公平正义,切实提升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