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法庭给双方做工作,最后双方均未上诉,而且我方已经履行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我的当事人对结果很满意,既把事情解决了,也没伤了庄乡之间的和气……”被告代理律师崔某说。这是2023年5月,宁津县人民法院柴胡店法庭判决后随案执行的一起案例,也是宁津法院落实“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精神的最好诠释。
基本案情
被告宋某的丈夫2022年7月因故死亡,原告王某作为邻居去帮忙料理丧事事宜。在乘坐丧主家安排的六轮车从墓地返回家中时,原告王某不慎从六轮车跌落,当晚被送至宁津县人民医院治疗,经初诊为腰椎压缩性骨折,后转往山东大学齐鲁医院德州医院住院手术治疗。2023年年初,原告王某将被告宋某及其4个子女、开车司机诉至宁津法院柴胡店法庭。原告诉求6被告承担赔偿责任20余万元,理由是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明显过错。
法院审理
案件在诉前调解阶段,法庭虽对双方当事人多次做调解工作,但原告坚持通过做司法鉴定来确定自己是否构成伤残,进而确定赔偿数额。案件审理后,原告经司法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因伤残赔偿金致赔偿数额增长,且被告辩称自身并无过错,调解难度加大。结合农村办理白事的风俗习惯,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宋某及4个子女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0000元,其余损失原告自行负担。
柴胡店法庭庭长、案件承办法官张勇意识到,该案在审理阶段没有调解成功,即使判决了,也不能一判了之。案件一旦上诉,当事人会陷入无休止的诉讼中,因此始终没有放弃做双方的调解工作。判决发出后,在上诉期内,张勇法官积极与原、被告代理律师沟通,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被告方最终表示愿意服从判决,原告方也表示只要被告把钱缴纳至法院,自己将不再上诉。于是,张勇法官要求被告立即将钱打入法院账户,并将缴纳赔偿款单据发送给原告。同时,针对原告对判决不理解的地方,从法律的举证到类案处理的过程进行详细说明。原告最终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再上诉。过上诉期后,双方律师到场监督将款项交付,于是就出现了开头的一幕。
法官说法
针对该案,张勇法官表示,农村因办理白事造成人员伤亡的义务帮工纠纷偶有发生,在实际操作中,各方都没有约定,纠纷发生后,同村村民一般都不愿意出庭作证,导致事实很难查清。处理此类问题不但要依据法律,更要尊重农村的风俗习惯,一旦处理不好,将会从法律层面冲击农村约定俗成的惯例。反之,处理好了,不但能节省司法资源,还将缓和邻里间关系,让同村老百姓认识到法律的公平公正。
在民事纠纷中,宁津法院牢固树立“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理念,紧盯群众关切、事关民生的“小案”,把每一件“小案”都当做“大案”来办,充分调查、查清事实,不让老百姓多跑路、跑冤枉路。同时将调解贯穿诉讼始终,即使判决后也不放弃调解工作,减少诉讼案件进入执行环节,做到案结一定事了,实现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