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 1422 执保381号之一
申请人:闪云龙,男性,住河北省。
被申请人:王海莉,女性,住宁津县。
申请人闪云龙进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海莉名下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王海莉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6217991430017757422 存款354552.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炳光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月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