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葛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例分析

2021年04月02日
作者:商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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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与被告葛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裁判摘要

葛某于2016年1月12日给王某出具了欠款条,欠王某椅子款15660元,因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在出具欠条后葛某共计偿还王某3600元,现尚欠货款1206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葛某拖欠王某椅子款12060元未予偿还的行为,构成违约,王某要求葛某偿还该拖欠椅子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给予支持。

原告:王某,男,197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2431197901305711,住山东省宁津县张大庄乡王壕村188号。

被告:葛某,男,197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2431197511305716,住山东省宁津县张大庄镇房庄村314号。

原告王某与被告葛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葛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2060元;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从事餐桌椅经营期间从原告处购买白茬椅子,2016年1月12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共计拖欠原告货款15660元,并由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后经原告催收,被告先后支付给原告3600元,仍欠原告12060元拒不支付。无奈,特诉来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葛某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葛某于2016年1月12日给王某出具了欠款条,欠王某椅子款15660元,因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在出具欠条后葛某共计偿还王某3600元,现尚欠货款1206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葛某拖欠王某椅子款12060元未予偿还的行为,构成违约,王某要求葛某偿还该拖欠椅子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给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葛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某货款120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葛某负担。

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第一审审判员:周爱春

编写人:宁津县人民法院商一庭  周爱春

审稿人:宁津县人民法院商一庭  周爱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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