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津法院对医患纠纷案件调研分析
--宁津法院医患纠纷案件从“0”到“0”的转变
当前医患关系紧张,医疗纠纷增加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医患之间缺乏信任、缺乏理解,医患关系降至历史的低点,由医疗纠纷引发的殴打医务人员、封堵医院大门、停尸闹丧、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等极端行为,严重干扰了医院的正常诊疗秩序,影响人民群众的正常就医,也给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带来了较大执业压力。
近年来,宁津法院注重医患纠纷案件的审理,采取多种措施,创新调解模式,加大调节力度,至2014年6月份止共审结19件,除一件为撤诉外,其余18件全部为调解结案,调撤率为100%,审结案件中无一缠诉上访案件,实现了医患纠纷案件的从“0”到“0”转变。
一、数据分析
2010年、2011年宁津法院审结医患纠纷案件为“0”,自2012年始医患纠纷案件出现,2012年审结6件,标的额为216500元。2013年审结9件,标的额为430000元。2014年1—6月份审结4件,标的额为56500元,案件数量与标的额呈上升趋势后略有下降。
表1:宁津法院医患纠纷案件标的额 单位:元
表2:宁津法院医患纠纷审结案数 单位:件
二、医患纠纷案件的特点
一是专业性强,法律关系复杂。医疗纠纷案件涉及专业性较强的医疗技术,因医患双方医疗知识不对称和信息沟通不及时及医护人员技术水平和责任心等诸多因素,医疗纠纷案件的类型也错综复杂,主要有手术、药剂、护理行为、输血、医院内感染、医疗管理等引起的纠纷,该类案件审理起来存在着证据收集难、责任分担认定难、鉴定结论采信难、法律适用难等现象。同时,案件证据也比较复杂,当事人对证据的取得、保管、认定往往争议很大,通常都需要经过鉴定。
二是取证难,案件审理难度大。案件证据也比较复杂,当事人对证据的取得、保管、认定往往争议很大,案件经常出现多级鉴定、重复鉴定现象,因而审理医患案件时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现象极为严重,审理起来存在着证据收集难、责任分担认定难、鉴定结论采信难、法律适用难等现象,使得案件的审理难度增大。
三是因果关系认定单一,存在唯一性。因果关系作为医疗侵权行为责任中的重要构成要件,是医疗侵权行为归责的基础和前提。在审判实践中,对因果关系的审查和认定有简单的倾向,有时过分依赖于医疗事故的鉴定,或完全不信任和采用鉴定结论,这些倾向均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审判,不利于及时化解医患双方的矛盾。
四是矛盾交织点难有共性,调解难度大。医患双方的矛盾纠纷进入诉讼程序以前,已经过多次调解,矛盾尖锐化程度严重,难有交织点。当事人一方多数是农村村民,法律知识匮乏,认为是单位(医院)与个人的纠纷,认为诉讼地位不平等,只讲“情”不讲“法”,案件难以沟通。有的当事人还通过“一哭二闹三上吊”等手段索赔,有的到政府或通过新闻媒体上访,以引起社会广泛同情。因此,法院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往往不得不考虑如何平息矛盾,缓解社会舆论、缓解当事人的上访,使得调解难度增大。
三、医患纠纷案件上升的原因
一是患者维权意识的逐步提高。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民群众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一部分病患者的疾病在经过医院的诊治而达不到自己的期望要求,或者自身的正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以后,往往不再“忍气吞声”,而是选择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讨回公道。
二是医院内部管理不到位,医疗技术水平不高,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引起医疗事故。近年来,我县发生的患者因输血感染、患者身体器官被误切、输液反应引起死亡等事故,均是由这方面原因引起。该类事故的产生,究其原因一是院方管理不到位,没能形成良好的管理模式;二是基层县级医院高水平人才缺少,医生与医生之间医术存在差异,高水平人才在县级医院难以停留,人才流失现象严重;三是医者综合素质参差不齐,个别医务人员缺少必要的医德,职业到素质严重缺失。
三是医患双方之间缺乏必要的信任和理解,缺乏沟通。一方面医院和医务人员缺少职业道德素质,对待患者冷漠,不关心,更多地是考虑医疗机构和自身的权益,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未得到充分尊重。另一方面患者医疗知识缺乏,不了解医学的复杂性,不懂得医疗活动的高技术、高风险特点,如有的手术引起手术并发症现象等,事后容易走极端,
治疗过程中出难以达到预期效果的多数归咎于医院的治疗技术,这些现象引起相当一部分患者对医院的不信任,从而导致双方沟通不畅通。
四、患者或其家属的不健康心态,导致产生欺诈性医疗纠纷。有的损害后果本不属于医疗机构的过错责任范围,但有些患者或其家属因医疗结果达不到自己的理想要求,便产生欺诈的心态,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企图借此达到索要医院钱财的目的。例如,一对父母带其女在一非法行医机构中进行肌肉注射导致其女肌肉硬结坏死,旋即又入某医院疹治,这对父母隐瞒了前面治疗事实,后因治疗未果而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给予赔偿。
四、解决医患纠纷案件采取的举措及建议
(一)、建立多元化解决机制,构建调解平台。
1、坚持能动司法,把调解方式放在首位。将诉前调解与诉讼调解相结合,以保护受害者利益为理念,以保障医院合法权利为视角,把握赔偿的数额额度,通过灵活的调解方式来解决纠纷。
2、联合医院、卫生监管部门等相关单位成立医疗纠纷调解机制。选聘具有医师资格的专家担任陪审员参与案件的调解,同时遴选医疗机构专家担任“涉医调解员”,参与医患双方诉讼,制定调解方案,将医学专业性与调解的灵活性相结合,既能增强医方加入调解的积极性,又能提高患者一方的信任度,促成和解。
(二)、搭建桥梁,促进沟通。
1、积极、耐心、细致地做好患者方面的工作。患者通常作为较为弱势的一方,理应受到更多的帮助,在解决医患纠纷时应该从理解和换位思考的角度做患方的工作,深入了解患方的最终诉求和闹情绪的根源之后再寻求突破口,同时积极帮助解决患方的难处使其满意。
2、促进医患双方之间的沟通。法院可以成为沟通医患双方的桥梁,同时两头做好医患双方的工作,创造一个双方交流与沟通的平台,保证双方沟通渠道的畅通,既缩短双方之间的距离,又不至于使双方产生激烈的冲突与新的矛盾。
(二)、强化公开,完善鉴定制度,促进调解。
1、健全司法鉴定的启动程序,完善鉴定结论的质证程序,以及规范重新鉴定程序。将鉴定公开为重点,强化透明度,确保鉴定结论的真实可靠性。
2、引入技术室参与调解,启动对外委托鉴定调解机制,通过风险预警法,从鉴定程序、鉴定风险、诉讼成本、结果释明、利益均衡等方面加大调解力度,力促双方调解、和解。
(三)、发动社会力量,多层次改善医患关系。
1、强化社会的舆论引导,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与医院、卫生、社会保障等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开办普法讲座,回访医患纠纷当事人,帮助残疾患者申请社会救助。同时新闻媒体在报道医患纠纷时要客观、公正,要本着解决问题的态度,不能只注重于吸引观众眼球,还要考虑到社会效果,要加大对医疗行业风险的宣传。
2、患方亲属工作单位、社区组织等也要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的作用,形成一种多方联动、共同解决的方式。作为患者的亲属,应采取理智的态度面对纠纷;作为患者的工作单位,要及时给予患者人文关怀,作为患者所在基层组织,相互配合,做好工作。
(四)、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严惩医闹。
1、对于医患发生纠纷后,患方不理性对待医务人员或医方管理人员,诉诸暴力等行为的,法院将依法进行惩处。触犯刑法的,追究刑事责任;给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等造成财产及人身损害的,支持其民事赔偿请求。
2、依法严惩医闹中出现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对严重干扰医疗场所正常工作秩序,妨碍医生正常工作,影响其他患者就医,对医院实施打、砸、抢,侵害医生人身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决不姑息迁就,忍让妥协,要依法从快进行打击,震慑别有用心从事医闹和“绑架”患者家属闹事的不法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