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津县人民法院
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向案外人发放公示程序,防范廉政风险,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执行案款收发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将执行案款发放给案外人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2025年4月28日-2025年4月30日),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案号 | 申请 执行人 | 被执 行人 | 发放 金额 | 实际 领款人 | 领款原因 | 承办人 及联系方式 |
(2025)鲁1422执571号 | 孙奕珂 | 孙磊 | 7850元 | 李洁爽 | 法定代理人 | 曹希增 0534-5238175 |
附:若对本次公示无异议,之后被执行人每月(次)所交案款不再另行公示,直接办理发放手续。